IATA DGR手冊新版已正式發布了!新版本的DGR手冊為60版。
為方便新老客戶及時安排貨運計劃,我司從即日起開始接受2019版運輸鑒定書的換版申請。
具體安排如下:
新版空海運運輸鑒定書執行標準和換版計劃:
1、 空運鑒定書執行標準變更為DGR 60版
2、 海運鑒定書執行標準不變,仍為IMDG(Amdt. 38-16) 2016版
3、 空海運鑒定書換版申請從2018年11月15日開始啟動
4、 2019年空海運鑒定書正本簽發從2018年12月1日開始
延伸閱讀:
60版DGR對鋰電池的規定和包裝的主要相關更新深度解讀:
1. 3.9.2.6新增條款(f)和(g)。(f)條款對既含有一次性鋰金屬電芯又含有可充電鋰離子電芯的電池進行了規定。(g)條款規定從2020.01.01開始,電池制造商和二級經銷商要提供UN38.3的測試摘要。
新增特殊規定A213,符合3.9.2.6.1(f)的同時含有鋰金屬電芯和鋰離子電芯的鋰電池必須酌情劃入UN3090或UN3091。當按照包裝說明968,969或970第II部分運輸這樣的電池時,電池中所有鋰金屬電芯總的鋰含量必須不超過1.5g且電池中總的鋰離子電芯的總容量必須不超過10Wh。
相關解讀:
既含有一次性鋰金屬電芯又含有可充電鋰離子電芯的電池,終于有了自己的身份確認,不用糾結是按鋰離子電池還是按鋰金屬電池運輸了。不過既然含有兩種電芯,按II類運輸的門檻肯定也要相應的升高一些了。
2019年采購電池的時候不要忘記找制造商或經銷商要求提供UN38.3的測試摘要!再過1年就要正式啟用了!
2. 新增特殊規定A214,A214整合了對交通工具的相關分類準則和要求,具體分為兩個UN條目:
UN3166條目用于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的內燃機或燃料電池驅動的交通工具。(這些條目包括既有內燃機又有濕電池、鈉電池或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的混合動力車,運輸時電池安裝在其中。)
UN3171僅適用于以濕電池、鈉電池或鋰電池為動力的車輛和以濕電池或鈉電池為動力的的設備的運輸。(本條特殊規定專用于自動力裝置設計以載運一個或多個人或貨物的交通工具。非載人或運貨的自動力裝置歸類為設備,含鋰電池的設備分類為UN3091或UN3481)
相關解讀:
簡而言之:載人載貨的就是運輸工具,否則就是設備。燒油燒氣的是UN3166,啥也不燒的就是UN3171。
3. PI966,PI969修訂了備用電池數量的規定,將原來的兩個改為兩套。例如設備所需要的電池為A電池+B電池,則備用電池數量上限為2個A電池+2個B電池。
相關解讀:
需要較多備用電池的設備以后方便了,不用出貨的時候備用電池還要分開發貨了。
4. 2019.01.01開始必須使用新的鋰電池操作標簽和第九類標簽,舊標簽作廢。
相關解讀:
如下圖所示2019.12.01執行